2015年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案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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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在2015年度共接受了7起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合同、侵权、继承、诽谤等多个领域。

权女士交通事故索赔案

办案人员:张硕 陈丹阳 朱子萌 徐娅婷 孙皓寒 谭天与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4日,权女士驾驶自家的大众轿车于十字路口等待绿灯时,被后方马先生驶来的丰田轿车冲撞导致追尾,并与前方一起等待绿灯的SUV轿车相冲撞。权女士当时系着安全带,被冲击力挤出车外,事后脚部红肿,头疼不止。车辆损毁情况有照片作为证据。权女士报警后交警来到现场,并认定此次事故由马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态度尚可,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在征得权女士同意后马先生叫来拖车将权女士的车拖至4S店进行修理。之后在权女士的要求下马先生陪同权女士去了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权女士未受到明显的外伤,但头疼和眩晕情况未改善,且伴随呼吸不畅的症状。在西医检查无果的情况下权女士进行中医检查,被认定为外伤后神经反应。之后权女士又进行过心理咨询,被认定有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马先生在支付了1000多元的检查费用后先行离去。权女士之后与对方协商由对方支付医疗费用3000元。

4S店检查后称因为车辆损毁严重,需要大规模修理,要求权女士先行支付45000元定金,且维修需要持续40至50天。权女士遂联系马先生要求支付该笔费用。对方称需要两天时间筹集,权女士同意。两天后即4月17日,双方本来约定在4S店会面,但对方未能到场。当天下午马先生到达4S店,由于当天权女士有工作,故由其丈夫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涉。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支付45000元的修车费用,但是要求权女士丈夫签署一份协议书,并威胁不签就不给钱。权女士的丈夫在当时情况下表示同意并签字,45000元由对方当事人支付给4S店,同时权女士丈夫陪同对方去交警大队取消了对车辆的扣押,对方随后将肇事车开走。事后权女士对丈夫的决定表示不满,并与丈夫发生争执。当晚权女士致电对方,要求对方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修车费用和交通费用,被对方当场拒绝,态度恶劣。权女士表示可能会诉诸法律,对方表示保险赔付多少最多就支付权女士多少,不能多给。但经事后了解,对方车辆由于车龄老旧,只购买了汽车强制险,赔付额度只有2000元左右,与权女士的诉求相差甚远。权女士逐向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接到求助后,本组成员迅速为权女士安排了面对面交流以便深入了解案情及其诉求。经了解,我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是最低拿到所有赔偿共11万元,车归她自己所有。在小组讨论并与指导老师沟通后,小组为我方当事人前后制定了三套赔偿方案。小组成员受我方当事人委托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解,首次谈判结果为对方当事人赔偿总额(除去交强险赔偿金额)9万8千元,以及将已撞毁的车卖给对方当事人。然而该结果并未达到我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此后双方又进行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赔偿总额49000元。我方当事人自愿终止损毁汽车的修理,对方当事人在取得4s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的预付修车费用当日将其全部赔偿给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对方当事人。且撞毁车辆所有权仍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案件进展:双方已调解成功,对方当事人支付我方当事人赔偿总额49000元,并将4S店退还的修车费用全部支付给我方当事人,车辆所有权仍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李女士机票退款案

办案人员:黄剑 边新伟 贺钰婷 王一惟 罗昀 柳飞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日,原告某公司在被告北京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处订购了英国某航空公司8月9日北京至伦敦某航班机票3张、8月26日伦敦至北京某航班机票3张,原告向被告共支付了机票款24750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开据了购票发票一张。

后原告因工作安排无法按原计划成行,于6月初向被告提出办理退票事宜。被告的员工当即办理了退票、撤销座位等手续,但并未把机票款退还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退款事宜,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退款。

办案经过:在接到求助后,本组成员及时并积极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并安排了面谈沟通。通过这次会面大致了解了我方当事人买票、退票办理的经过及时间地点。经过小组讨论,成员分工协助当事人制作了该案的起诉书、委托书和证据目录。为了搜集证据,小组从当事人手中得到了购票的电子行程单,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情况,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英国某航空公司确认了所购机票已办理退票手续的通知,并截图作为电子形式的证据。通过对被告公司的实地走访后,从对方当事人方面了解到这样的信息:原告购票自被告公司所在办公地点处的一个代售点,但被告声称该零售点与其并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但考虑到该代售点在被告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告的名称及发票,即使并无正式的代理关系,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其责任应由被代理一方即被告承担。为此,小组又根据我方当事人的要求,补充了相关证据,并为我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案件进展:本案于2015年6月份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12月,海淀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购票款。

 

金女士收藏品退货案

办案人员:王淦喆 王康溪 沈晓月 马晓鸥 曾虹飞

案情简介:2014年初,金女士在与一位收藏品销售公司的员工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热恋”期间,金女士为了与该员工维系良好的情侣关系,购买了大量的收藏品,总价值可达十万元。如今两人已断绝情侣关系,金女士感觉自己当初为稳定情侣关系而购买收藏品是受到了欺骗,便要求退回已购的收藏品,却遭到拒绝。金女士逐向我们寻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在与金女士联络沟通后,得知我方当事人的底线为至少退回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收藏品。小组成员进行了讨论,包括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和相关分工。首先选择实地走访对方当事人所在收藏品销售公司,进行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的情况了解与证据的采集。在收集了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电话录音后,本组决定先与对方当事人及所在公司进行谈判调解。谈判失败,经过多方面考虑,本组为我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建议她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对方当事人公司,并为她撰写了起诉书。

案件进展:谈判失败,本组成员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后决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打算在庭前会议的过程中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未果。然而我方当事人考虑到自身的特殊情况,最终基于压力撤诉。

 

王女士遭受网络诽谤案

办案人员:韩卓君 王若凡 蓝林泉 陈响宇 向媛媛 庞雅丹

案情简介:王女士,新加坡籍,是某大学教授骗奸案件的受害者。王女士于2014 年11 月23 日持续接到不明真相网友的骚扰电话,得知自己的大量个人隐私资料,包括工作文件、劳动合同、证件、照片、日记及自己和父母的电话等被人恶意在天涯网上发布。在泄漏王女士隐私的同时,发布人就某教授欺骗及侵犯一事,恶意捏造事实,公开侮辱王女士并对王女士进行诽谤,侵害王女士名誉,贬损王女士人格。王女士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二名侵权人利用在某科贸电子大厦工作的便利,将王女士的隐私材料散布至网络,捏造王女士行为不检的事实,利用王女士为度假村拍摄的宣传照片,对王女士公开侮辱并恶意诽谤。2015 年3 月25 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分别作出将两侵权人拘留5 日的处罚决定。经警方调查,侵权人恶意发布的信息点击率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高达11698 次,其发布信息被其他不明真相网络广泛转载或部分使用,更有不明真相的网友持续给王女士和其家人打骚扰电话。两侵权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外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两人故意利用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王女士,给她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王女士逐向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接到求助后,本组成员及时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安排会面了解案情。在与当事人沟通后并确定诉求后,小组成员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诽谤罪追究二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我组成员为当事人撰写好刑事自诉状、证据目录等起诉材料,并在确定立案后,为我方当事人准备好出庭所需的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案件进展:我方当事人于2015年4 月15 日向昌平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最终于2015 年6 月8 日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

 

梁老先生申诉案

办案人员:马晓鸥 吴雅莹 张硕 廉雅雯 韩晓庆 黄剑

案情简介:梁老先生的弟弟梁某在2002年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等环节,2003年9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判处梁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梁某死缓一案的主要证据中,有大量证人的询问笔录及梁某的口供存在问题。包括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证人、证人笔录签名非本人签名等。这些问题说明这些笔录并无证据能力。同时,关于本案中至关重要的作案工具即凶器问题,在勘探现场报告、证人证言、梁某口供中的描述互不相符,证明力极低,按照我国刑事证据标准,不能证明梁某故意杀人。梁老先生想要通过这些证据进行申诉,还他弟弟一个清白,逐向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接到求助后,本组迅速与梁老先生取得联络并安排了会面,在面谈过程中我方当事人详细描述了当年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交给小组成员包括卷宗在内的大量影印资料。我方当事人希望中心能代为书写法律文书包括申诉状、起诉状及笔迹鉴定的申请,并以中心名义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面谈后,小组迅速组织整理材料,讨论分析案情,并进行分工撰写文书。比对证人证言等材料总结出来的结论为:本案中有部分询问笔录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将这部分证据排除,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证据存在多处矛盾,疑点较多,这些证据不能确实证明梁某杀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案件进展:本组成员已经完成我方当事人所要求的相关文书,并根据组内讨论后建议我方当事人将起诉状改为控告书,目前相关法律文书已交给我方当事人。

 

吴老先生继承纠纷案

办案人员:马晓鸥

案情简介:吴老先生之子吴某于2015年2月2日突发急病去世,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吴老先生的前妻章某与吴老先生已离婚30余年,吴某是章某唯一的后代,因此章某在与吴某妻子李某协商处理吴某遗产时就某套房产归属权的问题产生分歧。章某在起诉李某的同时一并将吴老先生告上法庭。吴老先生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不愿参与出庭,逐向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接到求助后,本人迅速与吴老先生先生联系,得知了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吴老先生年事已高,且本案与我方当事人并无较大关联,因此在与指导老师沟通后,决定为我方当事人撰写一份申请不出庭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我方当事人身体状况不佳,无法负担对他而言高强度的出庭活动,以及表明我方当事人并未放弃其法定继承份额。在完成文书的撰写后,由我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开庭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

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已完成,并通过转交给我方当事人,本案一审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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