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上午9:00,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高级法律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Peter Quayle教授,来我系进行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及其法律适用的学术讲座。该讲座是本届国际法暑期班系列活动之一。
Peter教授首先带大家回顾了主权国家之间交往的历史,谈及基于跨境河流综合开发利用、国际电报通讯等国际合作需求而形成的早期国际组织形式。他以19世纪一些欧洲国家的政治军事联盟以及现在的G7峰会为例,指出他们缺少相应组织机构及组织文件等要素,进一步说明了划分国际组织的标准。
接着,Peter教授进一步介绍了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等相关内容。基于主权国家意志和利益创设的国际组织由于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存在背离创设国意志的可能。于是各国在创建国际组织、草拟条约协定等文件时往往对国际组织的权限有严格的限制,对组织文件的解释也要严格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相关解释方式,以防止不当扩大国际组织权限。Peter教授以自己在亚投行的实践经验为例,指出在解释组织文件时应当严格遵循先例。
紧接着,Peter教授介绍了国际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国际组织是否能像国家那样享有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化的优点、国际服务等问题进行深入阐述。Peter教授认为应当赋予国际组织法人的资格,使其行为与其组成成员的行为区分开来,以促使其更加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
接下来,Peter教授集中阐述了国际组织一般应具备的三种要素:独立意志、决策机关以及资金支持。以联合国为例,作为一个世界性、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成员不仅享有对世性的法律人格,能够对外独立作出决策、表达其意志,并且由各国政府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国际事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最后,Peter教授回答了同学们关于国际组织中的弗兰克斯坦问题、AIIB与UNDP的区别等问题。讲座气氛热烈,同学们获益良多。
供稿:郑子涵 赵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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